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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应取消陪审制 陪审员 陪审制 民事审判 陪审制度 民事陪审 民事 民事案件 职业法官 法院审判 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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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大体上经历了全面肯定和逐渐淡化两个阶段。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价值 司法民主 司法工具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遴选方法、权利义务以及陪审案件的范围和陪审制度的保障机制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前一阶段以“五四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标志,确定了陪审制作为一项重要司法原则的地位。我国现行的新的陪审制度对陪审员的资格只做了年龄、身体、品行方面的要求,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体现出制度设计上对陪审制度本质的回归。。论 文 摘 要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这是因为,在大陆法系,认定案件事实是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的职责,没有必要如英美法系为适应陪审员制度而制定大量的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并且大陆法系很强调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发现案件真实,所以法官心证的"自由"是就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言的。。197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但到“八二宪法”制订和颁布时,情况发生了变化,该宪法对陪审制度未予规定,1983年重新修改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则将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实行陪审制改为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其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也相应作了选择性的规定,陪审制度逐渐淡化。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陪审员的背景是普通人,而法官的背景则是法律人,陪审制度之所以要作如此区别,绝不是为了突出法官的优越性,而恰恰是为了在相对封闭的司法领域,制造出制衡、监督、纠正职业法官的独立权力。。诉讼开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进行协商活动,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协商活动的结合。。在英美法系,由于事实审判者的陪审员是法律门外汉,需要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规定以指导或约束陪审员,从而避免陪审员对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发生困难或偏误,所以英美法系证据制度重在证据能力的规定,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却较少限制。。摘要:完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确保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迫切要求之一,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从本质上讲是上市公司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它指上市公司或相关利益强势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含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记载,进而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一种违法行为。。近年来,关于陪审制的存废之争成了学术界的一个争议热点。从这个意义上看,陪审员的普通人属性构成了整个陪审制度核心基础,突出反映了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笔者认为,我国将陪审制度引入刑事、行政审判是必要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民事审判不宜实行陪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即人民陪审员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实质上属于参审制,是指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从陪审制的起源看,公元前5世纪的古雅典,每年按每个部落600人的原则以抽签的方式从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中选出6000人,平均分配到10陪审庭,[6]而后世各国的做法也都严格继承或者扩大了这种普遍性原则;。(12) 内容提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人们对“事实”的理解产生怀疑:我们用以审判的“事实”究竟是绝对的事实(客观真实),还是相对的事实(法律真实)?。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上市公司已经逐步走上规范的信息披露的轨道,这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民事审判难以实现陪审制的正当价值

  通常认为,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包括以下四方面:(1)体现司法民主(2)利用民间智慧(3)提高公众法治素质(4)强化诉讼监督,遏制司法腐败。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发挥。。陪审制度是“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的纠编”,[9]陪审制度追求的是一种“混合的正义”,即精英正义和平民正义的混合,让两者在最大程度上契合。。虽然这项基本原则为人们所认可,但是随着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人们对这项基本原则中的“事实”的理解产生了较大分歧,形成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主张该“事实”应该为“客观真实”;。目前,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的关注大部分集中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而最为有效的民事责任则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民事陪审与此相距甚远。有鉴于于此,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与民事赔偿责任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思考: 一、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含义 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有三种基本行为形式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陪审制的司法民主意义仅是象征性的。现代司法具有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特征,这必然要求精通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的职业法官担当裁判者的角色,但与此同时,司法的社会性又决定了它必须考虑并吸纳平民视角下的经验和判断,而陪审制中的这种平民化与精英化的差异设计,形成了一种相互补充的平衡状态,既避免了司法民主化的过度发展以致形成“多数人的暴力”,也有效防范了司法精英化的过度发展从而导致“专制司法”的弊病。。首先,它的存在虽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了可能性,但是陪审制度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适用力的司法原则,法院和法官对个案是否适用陪审具有主观决定权,为方便工作,审理民事案件大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全国人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再一次肯定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价值。。二、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 我国陪审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赋予陪审员或非职业法官以等同于法官的权力,由其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必须说明理由的裁判。。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执法机关的处罚为前置。。以第二次全国妇女地位调查中的数据分析和部分个案访谈资料为基础,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指上市公司要承担因未如实披露信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进行物质赔偿的法律责任。。其次,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也制约了司法民主价值的发挥。内容提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陪审员由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或法院临时聘任产生,但人大选举产生的陪审员名额非常少,而且相当多地方人大已不再进行选举陪审员的工作。司法民主价值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价值,主要在于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有利于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有利于进行法制教育。。法院临时聘任的陪审员往往相对固定化,有的甚至一陪就是十多年,因此陪审员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司法工具价值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在于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再次,民事诉讼涉及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争执,不少当事人对陪审制心存疑虑,宁愿选择职业法官审理,也不愿将诉讼的裁判权交由陪审员,如强行由陪审员加入组成合议庭,则从根本上违背了司法民主。二、中国的商业诉讼体制和商业诉讼程序 (一)中国的商业诉讼体制 世界各国处理商事纠纷的商业诉讼体制,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一是没有专门的商事法院,也没有专门的商事诉讼程序,而是由普通法院、职业法官来审理商业纠纷,如爱尔兰、西班牙、日本等国。。[12]基于这样的目标,陪审制要求陪审员的思考和判断过程应该建立在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则要求法官必须依靠缜密的法律逻辑推理去作出决断。。本文在论证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基础上,分析了当前阻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和看法。。在证券市场中,市场的规则、信息的运用和交易中的地位天然地决定着中小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因此,民事赔偿责任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行为的经济惩罚最终达到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另外,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陪审员抱有“怕得罪人”、“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思想,特别是对于民事纠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不愿参加陪审或消极陪审。我国的陪审制度即人民陪审员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实质上属于参审制,是指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民事赔偿责任一般具有如下功能:财产补偿功能、制裁违法功能和参与监管功能。。

  2.法官可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却不一定对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及某些专业领域都有深入的了解,故理论上认为吸收普通公民陪审有助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但是,我们应看到,审判经验来源于生活,民事案件是生活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典型体现,作为职业法官肯定具备一定的审判经验,理应比一般公民具有更为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认知水平。二是虽然没有专门的商业法院,但是在普通法院内设置专门的审判庭审理商业纠纷,法官均为职业法官,德国、罗马尼亚采用这种制度。。在此情况下,法院对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处理势必影响到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有鉴于此,明确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具有重大意义:(1)从投资者的角度,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补偿其由于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有助于维护市场公正和稳定,而在客观上也参与了对市场的规范和监督;。专家陪审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专家个人对所在学科所持观点的片面性以及行业的保护性,容易影响他对案件的判断,甚至最终导致不当裁判。显然,将专家作为案件的证人而非陪审员对待,更有利于法官全面权衡各方争议,更加客观地作出裁断。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3.普通公民参审可以近距离地参与到司法制度中来,了解司法的运行程序和规律,接触和理解法律精神,从而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但是由于我国陪审员选择上的狭窄性和适用上的随意性,陪审制对于全体公众的法治水平影响甚微,远不如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方式收效快、影响大。[13]当然,现代法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学科,并因此导致了司法的高度专业化,司法的过程必须依赖职业法官高度专业化的基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严密推理,而陪审制中的这种经验与推理的差异,为专业化的司法注入必不可少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公众意志,从而有效防止司法与社会的隔绝与分离。。全国人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再一次肯定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价值。。

  4.陪审制对预防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作用有限。陪审制的这种设计,可以使司法和职业法官在不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条件下,实现对实质正义的某种迁就和妥协,从而在不破坏司法秩序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由于陪审员法律水平不高,审判员就个案发表的意见常常能左右陪审员的观点,审判员因专业的优势容易形成个案决策上的优势,这种貌似合理的制度实际上损害了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内部相互制衡的审理机制。实际抽样中略有调整,数据中最终有效个案数为19449人。。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蕴涵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雅典和罗马共和国,在形成之初它是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出现的,尽管当时的国家正处于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之下,但由于民主共和国政体的建立,司法领域的民主气氛也随之高涨,为防止法官专横,反映民意的陪审制度便应运而生。。

  二、民事陪审无法实现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

  司法制度有两大基本价值取向,即公正和效益,公正优先,效益次之。(2)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可以加大监管力度,舒缓市场监管压力,预防、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迫使违法违规者在面对行政处罚压力的同时必须考虑包括私人成本在内的违法成本,必须考虑违法违规引起的高额民事索赔。。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公平正确地从事司法活动,包括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司法结果的公正,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我们注意到,民事陪审不仅未能阻止司法不公而且造成了新的司法不公。二、中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现状及其法律缺陷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于虚假陈述违法责任的规定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条款简陋,再加上现实操作中,对民事赔偿责任追究的弱化;。为了便于陪审员把握案件,增强庭审功能,法官在庭前通常需对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及相关法律向陪审员作介绍,如此很可能使陪审员事先形成预断,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成型于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案件就是为了更快而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便于揭露反动阶级的罪恶面目,有利于团结群众,维护巩固革命政权。。陪审员参审时还容易情绪化,或者受到社会舆论的摆布,与职业法官长期从事审判历炼而成的克制、中立态度形成较大反差。三是设有专门的商业法院,但由职业法官和被任命的来自商人的法官组成,如比利时、克罗地亚等国;。”[2] 下面笔者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就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司法民主价值(内在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是指陪审制度在维护公众的民主权利方面的价值,它是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所追求的初始价值,或者说是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它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之中。。而且,由于对陪审员参审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陪审员较容易受到外界的威胁和恐吓,影响其公正立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民主是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方式,是陪审制的核心,民主贯穿于陪审制始终。。更为致命的是,陪审员并非职业法官,法官的惩戒机制对其无法直接适用,导致部分陪审员责任心弱化,未经深刻思考便轻率作出决断,特定情况下,当合议庭中陪审员人数占优时,陪审员反而有可能串通操纵裁判结果。采用这种模式的有些国家,如法国,商业法院的法官均为从商人中选举出来的非职业法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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